湘卫农卫发〔2005〕11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关系到保护农民健康,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重点在乡,基础在村.为加强并落实好乡,村公共卫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
从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出发,建立各级政府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健全以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为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体,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目标具体,责任明确,操作规范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机制,把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乡,村.
二,健全乡,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规范乡镇公共卫生机构设置,将现有乡镇公共卫生工作机构("防保站","防保组","卫生所","公共卫生工作站","公共卫生管理中心"等)统一名称为"××乡镇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公卫办),对外为本乡镇负责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常设机构,对内为乡镇卫生院内设机构,具体承担本乡镇的疾病预防控制(含血防),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职能.
乡镇公卫办工作人员原则上按乡镇辖区每万人口0.8-1人配备,不足2万人口的乡镇,乡镇公卫办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血吸虫病疫区乡镇应增设血防专干.乡镇公卫办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主要从现有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中录用,也可在全县卫生系统公开招聘.
乡镇公卫办根据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分设防疫专干,妇幼专干,血防专干,实行分工合作和岗位责任制管理.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指定防疫专干或妇幼专干兼职负责.防疫专干,妇幼专干符合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为兼职卫生监督员.乡镇公卫办主任由卫生院院长兼任,对公卫办工作全面负责,不占公卫办编制.
村卫生室以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上一个村要有一个卫生室,邻近的行政村可以联合设置,行政村合并后服务半径超过2.5公里的村可由村卫生室下设一个服务点.乡镇卫生院下设的分院,门诊部所在村不另设村卫生室,履行村卫生室职责.受聘到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具体承担本村的公共卫生工作.有条件的村应配备女乡村医生,或由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妇幼保健工作.
三,明确乡,村公共卫生机构工作职责
乡镇公卫办要履行以下职责与任务:(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公共卫生工作规划与要求,制定实施本乡镇公共卫生工作计划,措施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按规范要求提供预防接种,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等疾病预防控制服务,监测并及时报告,处理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承担规定的妇幼保健服务,做好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落实高危孕产妇管理,推行婚前保健,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4)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农村改厕,改灶,卫生村建设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爱国卫生工作;(5)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所在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协助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学校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6)管理所在乡镇的村级卫生机构,对乡村医生进行公共卫生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7)做好公共卫生相关信息及资料的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8)血吸虫病疫区乡镇公卫办要承担所在乡镇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9)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公共卫生工作.
村卫生室在乡镇公卫办的管理和指导下,履行以下公共卫生职责与任务:(1)依法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本村预防接种工作;(3)协助做好本村的妇幼保健服务,及时掌握,报告孕情,动员孕妇接受早孕检查,定期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搞好体弱儿管理;(4)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本村卫生监督的指导服务,及时掌握,报告相关信息;(5)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协调本村的爱卫工作;(6)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公共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7)血吸虫病疫区村卫生室在上级血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8)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它公共卫生工作.
四,保障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经费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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