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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2008年第12期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对少年审判工作的思考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自2007年5月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以来,不断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新机制,先后推行了圆桌审判和法官寄语等举措和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心理矫正制度,并创建了以社区矫正为主要内容的"展翅"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进一步推动少年审判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禅城区法院对当前少年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建议.
    一,少年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入少年法庭审理范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界定难.目前各地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范畴认识不一,普遍做法是只要刑事案件中有一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则全案归由少年法庭审理.这一做法导致在一些以成年人为首的犯罪案件中,少年法庭不得不把精力放在对成年人犯罪部分的审理上,背离了少年审判服务,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追求.
    (二)公,检,法,司等职能机构相互衔接,配套的工作机制尚未完善.目前涉及少年审判的相关文件效力等级较低,且没有详细规定如何统一协作配合,各职能单位只能根据工作需要或就个案问题单独进行沟通和联系,即便在政法委等部门的协调下能达成协作,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导致执行困难,效率不高.
    (三)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委托主体,内容和程序做法不一.各地庭前社会调查报告的委托主体,承办机构,内容和程序各不相同.有的由法院直接委托共青团,妇联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有的由辩护人委托社会组织进行,有的则由辩护人自己开展社会调查,调查的内容和程序也不完全相同.
    (四)缓刑监管机构的缺位导致非户籍未成年被告人缓刑适用率偏低.由于法律没有设置专门的缓刑主管机构,实践中缓刑犯由其原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监管,但大量非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因监管问题难以落实而无法适用缓刑,少年审判挽救,帮教的目标难以实现.
    (五)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发展瓶颈.由于庭外的社区矫正工作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官职责范围,因而由法院承担该项工作常常遭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其中包括法院的承受能力问题.此外,专项社区矫正经费的缺乏,也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现行的法官考核机制制约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目前的法官考核主要围绕法官的审判工作展开,且大都量化为结案数,结案率,发改率等指标,而少年审判的特殊性要求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必须进行大量的社会调查,帮教协调等延伸工作,但这些延伸工作并未纳入考评体系,因而少年审判法官容易丧失工作积极性.
    二,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少年审判法律体系,建立以法院为核心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应从立法层面上建立区别于成年人,涵盖刑,民,行领域的少年法律体系,包括少年审判制度,审判规则,审判方法及判后执行等.逐步建立以审判为核心,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有机衔接的少年司法体系,包括成立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公诉的少年侦查,少年检察工作部门.此外,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科学界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范畴.认为团伙犯罪,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才由少年法庭审判.
    (二)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委托主体,受委托组织和质询程序.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社会交往,学校表现,成长经历,自我认识,帮教条件以及对再犯可能性的分析,综合评价意见等;委托主体应限定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受委托组织应以社区矫正机构为主,也可以是共青团,工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社会调查报告应作为一种青少年的品格证据,法院在庭审时必须通知社会调查员出庭,接受各方质询.
    (三)设立监管考查机构,提高非户籍少年犯的缓刑适用率.建议设立相对独立的缓刑少年犯监管考查机构,可以考虑由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共青团,工会,妇联,居委会等组成.监管考查组织为非户籍缓刑少年犯提供劳动就业和技能培训机会,同时负责跟踪,监控少年犯缓刑期间的各种表现.对非户籍缓刑少年犯,法院在判决前与其签订监管协议,要求其到指定的场所或单位接受监管.在解决监管问题的前提下,在少年审判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
    (四)积极培育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参与配套工作体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共青团,工会,关工委,妇联等组织主要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教育矫正,技能培训和安置帮扶工作,从而协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建议借鉴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逐步将社区矫正经费按年度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还可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基金,以解决社区矫正经费保障问题.
    (五)探索少年审判法官助理制度,推动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进程.建议在少年审判机构下设置法官助理办公室,由心理辅导师,帮教员等担任少年审判法官助理,专门负责从事心理辅导,跟踪帮教,协调等具有社会工作色彩的庭后延伸工作,而法官则专门集中精力从事审判工作.还要充分考虑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推动法官考核体系的优化和完善,将社会调查,帮教协调等延伸工作纳入考评指标体系,推动少年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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