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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二十六: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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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二十六: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有何特点
    答: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在通常情况下,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对所有的人都具有约束力,排他力和执行力,法院和当事人都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非法加以变动,但是,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效力是建立在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基础之上的,判决,裁定本身不是法律,因此如果明知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存在错误,则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错案加以纠正.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1.是补救性质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和一个审级,而是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或检察院提起抗诉或当事人申请再审,又符合再审条件,才能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2.是特殊纠正程序. 再审程序发生的原因在于已经生效的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因此再审程序实质上是法院对错误裁判所采取的特殊纠正程序.
    3.由特定主体提起. 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有三个:即法院,检察院和符合再审条件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4.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5.程序的性质不同.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两个独立的审级,而再审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对案件进行再审既可能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也可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6.审理的法院不同.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二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只限于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包括凉审法院和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8.裁判的效力不同.依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依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生效的裁判;而依再审程序作出的裁判能否上诉取决于再审时所适用的具体程序.
    当然,再审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
    问题二十七:一审与审判监督程序有何区别
    答:1.引起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当事人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提请法院司法保护而发生的程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只能是该民事实体权利的主体或者依法保护该民事权益的人.而再审程序的发生, 有当事人申请,法院提起和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的目的是纠正法院已审判终结,裁判生效的错案.
    2.审判组织形式不完全相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必须适用合议制,而第一审程序除了适用合议制,还可适用独任制.
    3.具体审理的程序和结果不同.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先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能未经再审就撤销原判决,裁定等.审理结果是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已经生效的原裁判.而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存在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问题,审理结果是确认,变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判令被告给付一定财物;或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是驳回起诉;或者是驳回其诉讼请求.
    问题二十八: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之间有何区别
    答:1.程序的性质不同.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是较高一个审级,正常的一个诉讼阶段;而再审程序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是诉讼的特殊阶段和补救性质的程序,
    2.审理的法院不同. 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 理.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既可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上一级法院审理,个别情况下可由上两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审理.
    3.审理的具体程序不同.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必须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而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则按再审法院的审级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 是第一审程序法院作出的,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 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5.提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而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只有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法院和公职人员,有权提起抗诉的各级检察院以及符合再审条件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6.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只要当事人对第一审程序裁判不服,即可上诉.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则必须是发现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调解协议实属违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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