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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巿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酒后驾车处理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南市人考字第09204522240号函颁
    台南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励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以维护自身及他人生命,身体,财产之安全及公务人员良好形象,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对象为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编制内公教人员,约聘雇人员,临时雇工.
    三,酒后驾车,除依有关规定处理外,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核予行政惩处如下:
    (一)酒精浓度超过标准,驾车肇事致人於死或重伤并逃逸者,记大过一次.
    (二)酒精浓度超过标准,驾车肇事致人於死或重伤者,或造成重大事故,记过二次.
    (三)酒精浓度超过标准,驾车肇事者,记过一次.
    (四)经查获酒精浓度超过标准者,申诫二次.
    四,本府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各所属机关首长,学校校长,如有前点情事者,应提考绩委员会列入加重惩处考量.
    五,临时雇工有第三点第一款及第二款行为者,解雇.有第三点第三款行为者,契约期满不予续雇.有第三点第四款行为者,列入是否续雇考量.
    六,技工,工友有第三点情形者,由事务管理权责单位参酌前开惩处原则处理.
    七,警察,消防人员有第三点情事者,应依身分优先适用相关规定,不适用本要点.
    八,本巿警察机关查获酒后驾车,且酒测后酒精浓度超过标准,知有第二点及第六点人员者应通报其任职机关核处.
    九,於上班时间酒后驾车经警察机关举发或肇事者,该员工之直属主管应负督导不周之责.
    十,本要点如中央法规新颁订惩处办法时,依新订中央法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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