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深工商广字〔2006〕18号
关于广告审查员培训及考试的通知
各广告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对其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法定的制度.为促进广告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提高广告审查人员的法律水平,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的广告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要求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书》,未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书》的广告审查员,应当及时参加法规培训.凡未参加过广告审查员培训,以及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都应当参加这次广告审查员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新闻媒体单位:全部广告接审人员;从事药品,医疗,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和房地产等行业的广告从业人员;广告代理公司及主要广告客户的相关广告从业人员.
(二)其它广告经营单位:全部广告审查人员;从事药品,医疗,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和房地产等行业的广告从业人员.每家广告经营单位培训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其中必须有一名本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培训方式
(一)市工商局委托深圳市广告协会开展此项培训工作,培训组织,教学安排和培训教材等全部事项由深圳市广告协会负责.
(二)此次培训分四期进行,第一期培训报业集团的广告从业人员,第二期培训广电集团的广告从业人员,第三期培训南方都市报,南粤之声,华夏之声以及各类报刊,杂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从业人员,第四期培训其它广告公司的从业人员.
四,培训内容
(一)广告法及新近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外广告法规及监管方式.
(三)行业广告监管(包括医疗,食品,药品,化妆品等行业的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四)国家广告整治的重点及要求.
(五)当前我市广告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民营医疗广告重在引导.
具体报名事宜,培训时间和地点安排由深圳市广告协会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广告管理 培训 通知
抄送:广告协会
深圳市工商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9日印发
主办:广告处 电话:83070137 (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