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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交流、调动人员
    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意见
    温市人(1999)284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进一步完善温市人(1994)111号文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保新工资制度的顺利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综合平衡,基本合理,控制流向,简便操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
    1、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调入事业单位的,可根据调入后所从事的岗位,按本人现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任职务对应的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
    2、机关技术工人调入事业单位,仍从事技工工作的,可按本人现岗位工资档次直接对应套入事业单位技工的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3、机关普工调入事业单位,仍从事普工工作的,可按本人现岗位工资档次直接套入事业单位的等级工资档次.
    上述人员的津贴(活工资)均按调入单位的津贴比例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机关工作的工资待遇
    1、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其工资待遇按温市人(1997)173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人员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录用机关公务员除外),可根据本人1993年9月30日的职务(技术等级)、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用九三工改时的"套改表"直接确定工资基数,再结合年度考核考虑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及职务变动、调整工资标准等因素,确定其工资水平.取消以工资额套改确定工资基数的办法.
    3、事业单位技工调入机关,仍从事技工工作的,可按本人现技术等级工资档次直接对应套入机关技工的岗位工资档次,并享受相关的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奖金.
    4、事业单位普工调入机关,仍从事普工工作的,可按本人现等级工资档次直接套入机关普工的岗位工资档次,并按规定计发工资构成中的奖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换岗后的工资待遇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同岗位之间相互转换(即换岗)的,其工资通过新岗位(职务)与原岗位(职务)起点工资标准比较,按以下办法处理.(此办法只能顺向使用,不能逆向使用.即:行政岗位转为技术岗位后,其工资待遇按此办法处理,但又从技术岗位转为行政岗位的,就不能使用此办法,只能在原行政岗位的行政工资基础上处理.)
    (1)、换岗后,凡新岗位(职务)起点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原岗位(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的,可将本人原(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或等级,下同)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职务)的工资标准.其中,工资额相同的可顺延一档.
    例1:事业单位某科员,现职务工资为五级职员五档310元,换岗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因为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起点工资标准260元高于原岗位科员职务的起点工资标准254元,则该同志换岗后,可将五级职员工资310元就近就高直接套入助工五档328元.
    (2)、换岗后,凡新岗位(职务)起点工资标准低于原岗位(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的,可将本人现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岗位(职务)的工资标准.其中,工资额相同的,工资不变.
    例2:上例中,某科员若换岗后从事技工工作,并聘用为初级工的,因为初级工的起点工资标准224元低于科员起点工资标准254元,则该同志换岗后的工资只能将五级职员工资310元就近就低直接套入初级工六档308元;
    例3:事业单位某工程师,现工资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四档372元,若换岗后从事管理工作,并任正科级职务,因为正科(四级职员正)起点工资标准287元低于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起点工资标准312元,则该同志换岗后的工资只能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四档372元就近就低直接套入(正科)四级职员职务工资五档359元.若该同志既任工程师职务,又任正科职务,则可继续执行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四档372元工资.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换岗人员的管理,确因工作需要转换岗位的,才能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其中,对转换岗位人员在3年内仍回到原岗位的,其工资只能按原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2、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凡岗位有变动的,其工资可按上述第1条办法重新确定.
    四、机关技工或普工调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可按"先对应,后换岗"的办法处理:即先按第一条第2或第3款规定,对应套入事业单位技工或普工的工资档次,再按第三条事业单位换岗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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