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青地税发〔2009〕14号 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提高以票管税能力,切实做到手续完备、环节优化、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地税发〔2006〕234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区局. 一、征管科(综合科)职能 (一)工作职责. 全面加强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发票"以票控税"作用,加强发票数据比对分析,有效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的违法行为,强化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收入. 征管科(综合科)按季对各单位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是否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是否将各项制度及要求落实到位,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 (二)工作要求. 1.宣传和贯彻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和各项政策、制度,结合实际提出我局发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办理纳税人来信来访,解答发票管理政策及有关业务问题. 2.编制发票年度使用计划及发票的审核检查及缴销工作,每月月末会同监审室进行发票盘点.在自印发票过程中,负责对征管处、印刷厂家和管理所的联络工作. 3.加强对华严税务所、管理所的过程监督,严格按照区局发票管理办法落实到位,将发票管理的主要环节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完善岗位考核责任制,季末15日内,写出发票数据比对分析报告. 4.发票管理工作重点放在日常管理,监督的方式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工作力求达到有广度、有深度、有质量、有成效.日常检查一年两次,检查面达到20%以上,由管理所自行组织,检查工作结束后,15日以内将检查报告书面上报综合科.专项检查一年一次,综合科牵头、管理所、稽查局共同配合,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发票检查,避免出现重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检查面达到30%以上,检查工作结束后,15日以内将检查报告书面上报区局. 二、华严税务所职能 (一)发票保管和盘点. 1.工作职责.华严税务所应设专库或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发票,建立健全发票出(入)库验收制度、定期盘存制度、安全防范制度,设立《普通发票分户明细帐》、《普通发票分类帐》和《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定期清库对帐,并加强对管理各环节岗位责任的监督. 2.工作要求. (1)华严税务所应设置专门的发票库房和库房保管员.按照发票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严格按照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六防"原则管理发票. (2)库房保管员在接收印刷企业送交的成品发票时,要准确核对发票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核对无误后在送票单上签字、单位盖章. (3)发票出、入库时,发票管理人员、库管员和相关人员必须同时在场监督、填写《发票库房进出登记簿》并签字确认,填写内容包括发票种类、字轨、数量、号码. (4)库管员向发票销售人员调拨发票时,双方应同时开包确认发票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如发现票物不符,要立即向区局报告,由区局统一处理. (5)每月月末征管科(综合科)会同监审室按照月末发票盘存表对发票盘点,如果各类发票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应在当月发票盘存表上签字确认. (二)购票资格审批. 1.工作职责.发票配售窗口严格按照程序对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审核,并做好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登记工作. 2.工作要求. (1)华严税务所发票配售窗口加强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资格的审核,严格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购票人员身份证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对符合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领购簿》. (2)《普通发票领购簿》实行编号管理,一户一证,不得一户多证. (3)纳税人首次购买有奖发票时,必须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报华严税务所留存一份,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式样见成地税函[2002]170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直径3.6厘米,企业名称或店名在印章上部,自左向右环行排列;税务登记证号在印章下部,自左向右环行排列. 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地税局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没有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或者提供的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配售窗口一律不予售票,并督促其刻章. (三)发票配售. 1.工作职责.发票配售窗口人员在对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进行查验或缴销后,窗口方予配售发票. 2.工作要求. (1)发票配售窗口审核购票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申请表1》、《普通发票领购簿》、身份证明,对《普通发票领购簿》上的售票记录与微机记录、购票量与鉴定量进行比对.若发现不符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所查明原因或修改发票鉴定. (2)经审核无误后,发票窗口人员在纳税人《购票申请表1》上签字、盖章,并根据此表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开具收据. (3)发票窗口人员通过征收管理系统在《普通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纳税人购票明细记录,同时打印《购票申请表2》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发票发售人员应将《购票申请表1》和纳税人签字确认的《购票申请表2》一同留存,归档管理. (4)发票配售窗口人员凭已签字盖章的《发票核销审批表》在征收管理系统发票核销中对纳税人购票记录进行核销,核销后进行发票发售. (5)发票配售窗口人员在对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进行查验或缴销时,重点检查税收管理员是否在发票存根联封面注明"已审核"字样、发票缴销金额、审核日期、以及与《发票核销审批表》上注明的发票种类、发票号码、缴销金额是否一致,否则,不予售票. (6)对符合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其购买有奖定额发票时,一是检查是否有所长签审,二是须在发票窗口人员的监督下,逐份在有奖发票上加盖其发票专用章,三是每月原则上只能购买一次,以保证税收优惠等额减免. (四)发票工本费上缴和有奖发票兑奖. 1.工作职责.发票配售窗口人员和发票兑奖窗口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将发票工本费及有奖发票兑奖联上缴市局. 2.工作要求. (1)发票工本费上缴.发票配售窗口人员严格按照票款分离和周五清零的原则,为购票的纳税人开具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银行人员代收现金,每天下班前做日结,每周五汇总后,由计财科上缴市局,实现周五清零. (2)有奖发票兑奖联上缴.纳税人凭发票领购薄和发票兑奖联、消费者凭有奖发票和发票兑奖联到发票配售窗口进行兑奖.发票配售窗口人员应在每天下班前核对兑奖金额汇总表与实际发票兑奖联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分票面按每25份进行粘贴,月末装订后,经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上缴计财科保存,月末由计财科将兑奖总金额上缴市局.在进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兑奖时,应持与中奖号码一致的有奖发票原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经发票配售窗口人员确认,加盖"兑奖"戳记,并留存复印件后即可兑奖,兑奖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五)代开发票. 1.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发票和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地税发[2008]239号)规定执行,代开发票窗口人员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方予代开发票. 2.工作要求. (1)代开发票范围.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设置专门窗口并实行分岗作业,由税款征收岗、开票岗、复核岗按照"受理申请、审查审核、征收税款、开具发票"的基本程序共同完成,严格按照国税函〔2004〕1024号文的规定代开发票,不得扩大代开发票范围和对象,不得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付款单位代开发票. ①对已属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其经营范围配售普通发票;纳税人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根据其申请调整发票鉴定,方便纳税人领购发票. ②对我市范围内跨区(市、县)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凭外管证向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申请领购发票或代开发票. ③对我市范围外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凭外管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申请领购发票或代开发票;对无法提供外管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应按成地税发〔2004〕237号文第四条关于代开发票范围与对象的规定严格审核,办理发票代开. ④对实行委托代征、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须由纳税人自行申请,不得受理以委托方名义申请代开发票. (2)代开发票所需资料.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相关证明材料,是指: A.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对个人小额(100元以下)提供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B. 收款方、付款方出具的包括劳务服务项目、单价、付款金额等要素的书面确认证明(协议、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C.主管地方税务所所需的其他资料. (3)严格代开发票审核. ①对纳税人提出的代开发票申请,须从严把关、认真审核申请资料,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收款方、付款方出具的包括劳务服务项目、单价、付款金额等要素的书面确认证明(协议、合同)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②实行委托代征、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须由税收管理员审核申请人是否足额缴纳税款,比对缴税金额与开票金额是否一致,经主管税务所所长复核后,方可予以代开. ③每份代开发票申请表限填一项代开项目,表上所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遗漏.申请代开发票资料不全的,《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不能代开发票. (4)严格税款征收.对申请代开的应税项目应按规定标准征收相关税费(征税标准附后),严格做到先税后票.税收缴款凭证的纳税人名称将在《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生成为收款单位名称.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5)严格代开发票的开具. ①经办人员必须使用《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发票管理模块中代开发票功能进行开具.开具发票前,应先录入税票号码. ②代开发票数额只能小于或等于税票中的计税金额.若代开发票金额大于计税金额的,如已纳税未开票的情况,需由经办人员在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录入原因.代开发票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成都市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发票管理模块中代开发票功能进行开具.代开普通发票应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代开发票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代开发票窗口人员对代开发票存根联、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书面确认证明(协议、合同)的复印件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三、管理所职能(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大弯税务所、城厢税务所、太平税务所) (一)购票资格审批. 1.工作职责.税收管理员在管辖范围内对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资格以及变更发票领购资格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所长对辖区内纳税人购票资格进行审批,重大事项报局综合科备案. 2.工作要求. (1)税收管理员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资料所列信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需领购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等,进行实地调查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2)审查申请人领购普通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已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二是领购票种和经营业务范围相符. (3)从事饮食、娱乐、旅馆、茶坊、洗浴、洗染、洗车、美容、理发、照相行业的纳税人应使用有奖定额专用发票. (二)发票鉴定. 1.工作职责.税收管理员在管辖范围内对纳税人普通发票进行鉴定以及修改鉴定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将核实情况报税务所长签注意见后,按要求进行鉴定. 2.工作要求. (1)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对用票种类、面额、数量、购票方式准确做出鉴定,并报所长签注意见. (2)税收管理员必须同时在《普通发票鉴定表》、《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征收系统中填写发票鉴定记录. (3)税收管理员不得超过纳税人经营范围鉴定发票种类,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鉴定发票数量,不得随意鉴定大面额填开式发票.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有两次以上发票违章行为以及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应实行限量配售或停供发票.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鉴定其发票用量应实地调查,从严把关,防止纳税人借票、囤票. (4)如需修改发票鉴定,各税务所应按照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受理纳税人申请.修改时,税收管理员填写《发票鉴定变更表》,经税务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实际情况适时在《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征收系统中修改发票鉴定数量或种类. (5)修改发票鉴定后,纳税人用票数量连续三个月超过原纳税核定额的,税收管理员应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填写工作底稿,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在征管信息系统进行更新.对符合调整纳税核定额的,税收管理员及时调整纳税核定额,切实做到以票控税. (三)发票核销. 1.工作职责.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验旧购新"方式进行普通发票缴销工作,税务所长监督发票的缴销工作. 2.工作要求. (1)购票方式主要推行"验旧购新",即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必须先交回原领购并使用的发票存根联,经过税收管理员审核后在其封面注明"已审核"字样、发票缴销金额及审核日期后,才能再领购新发票. (2)税收管理员对使用填开式发票纳税人提供的《普通发票领购簿》、《发票核销审批表》、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核,重点包括:发票代码、起止号码、发票抬头、开具数量、填开金额,是否按规定逐一填写清楚. (3)审核完毕后,税收管理员将有关审验内容登记在《发票核销审批表》,签字盖章后,将发票存根联、《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核销审批表》一并返还纳税人. (4)鉴于定额发票使用量大,税收管理员对有奖定额发票可以只审核《普通发票领购簿》、《发票核销审批表》,但是,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审核有奖定额发票存根联. (5)纳税人所购发票发生水浸、失火、毁损或丢失、被盗等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将残存发票或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连同《发票准购证》报主管地税机关,各所审核无误后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6)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准购证,应当保存五年.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监督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损毁. (7)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 (四)票税比对和检查. 1.工作职责.税收管理员在管辖范围内重点对纳税人领购、填开、取得和保管等主要环节进行日常检查和开展票税比对分析工作. 2.工作要求. (1)税收管理员要利用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票税比对模块,逐月对纳税人进行票税比对工作.对连续三个月申报缴纳税款与发票核销金额相差20%的,填报《发票比对分析表》,逐户进行税收质疑约谈,查找原因.税务所于每季季末10日内写出票税比对分析,上报局综合科. (2)加强对使用普通发票纳税人的日常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程序领购,领购手续是否齐全;检查购票和用票情况与申报纳税是否相符,有无申报异常;检查是否按规定填开,有无头大尾小、无票经营、打白条、以收据代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检查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检查是否按规定保存发票,帐物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核销发票,特别是定额发票的存根联.在日常检查中,加大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使用有奖定额专用发票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纳税人是否使用其他单位发票行为;是否存在囤积发票行为;是否在纳税期还在使用免税期所购发票行为,检查时,应注意收集相关凭据,与征管信息系统数据比对,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各所于每季季末10日内写出票税比对分析报告,上报局综合科. (3)在实施发票检查工作时,必须依法行政、程序合法.按要求着装,双人上岗,出示税务检查证.凡需要调出发票查验时,应按有关规定向被查者开具发票换票证,对调出的空白发票应开付收据,经查无问题的要及时退还.在检查发票的同时,税务机关可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资料凭证等.对发票违法案件,有权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手段调查取证. (4)对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疏于管理造成发票管理重大失误的,应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四、货运发票管理规定 (一)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资格的认定. 经区局认定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方能领购货物运输业发票,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鉴定. 税收管理员鉴定货物运输业发票份数时,根据纳税人拥有车辆数量、吨位、业务量、营运能力等指标确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因业务量扩大需要增加货物运输业发票份数或调整发票位数的,纳税人须书面申请,税收管理员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工作底稿,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报经税务所负责人签注意见报区局综合科审核,综合科将审核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在由综合科及时在征管信息系统进行更新. (三)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核销及作废. 1.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核销.货物运输业发票购票方式必须严格按照"验旧购新",即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必须先交回原领购并使用的发票存根联,税收管理员逐份审核后在其封面注明"已审核"字样、及审核日期后,将有关审验内容登记在《发票核销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才能再领购新发票.对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缴销发票的当月同时报送《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减除项目包括运费和铁建基金,其余费用一律不能抵减,税收管理员应核对当月申报纳税情况,核对无误后才能再领购新发票. 2.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作废.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所查验. (四)货运发票红字票的开具. 1.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2.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主管税务所查验并留存. 3.、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税务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所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所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所印章.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所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所应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发票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所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五)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票税比对和检查. 税收管理员要利用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票税比对模块,逐月对纳税人进行票税比对工作.对连续三个月申报缴纳税款与发票核销金额相差20%的,填报《发票比对分析表》,逐户进行税收质疑约谈,查找原因.从事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应检查与联运单位是否有协议或合同,即联运业务的真实性,填报的《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少缴税款或减除项目不准确等情况.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1.没有按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2.不能按规定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3.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4.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6.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规定. 1.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申请程序: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区局.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各所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区局审批.纳税人凭同货主签定的承运货物合同、托运单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到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取消.对已具有代开票纳税人资格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所审核后,报区局审批方可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 (1)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税金的. (2)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3)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4)有伪造承运货物合同等有效证明的. 五、自印发票管理规定 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严格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申请印制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地税函【2008】92号)规定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应设立自印发票税务行政审批窗口,至少配备一名干部,按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要求,做好发票印制、缴销、纳税比对等发票管理基础工作.纳税人提出自印发票申请后,受理岗位依照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时限完成受理工作,工作时限为当日.受理后,受理人负责审核纳税人提交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资料包括: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申请印制发票票样(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6.其他资料. 受理岗位审核无误后,及时在"成都地税批文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申请资料.纳税人按次申请印制发票,均须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申请发票的名称、格式、大小、联次无变化的,可办理变更行政许可手续. (二)经税收管理员初审、所长复审、征管科(综合科)审核同意后,由征管科(综合科)通过"成都地税批文管理系统"向市局报送审批后的电子文书. 税收管理员、所长负责审核纳税人是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申请印制发票的种类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统一发票式样是否满足业务需要;确认发票开具方式、发票联次、印制发票量等.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重点审核:1.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量应满足不少于半年且不超过一年的业务需要. 2.发票开具方式分为手工开具填开式发票、电脑开具填开式发票和定额发票. 征管科(综合科)负责审核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内容、发票式样、发票联次是否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确认发票纸张.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重点审核:1.发票纸张分为:水印纸、压感纸、双胶纸、铜版纸.手工开具填开式发票、普通定额发票一般使用水印纸,多联次电脑开具填开式发票一般使用压感纸,单联电脑开具填开式发票(如客运站)一般使用双胶纸,公园、景点、演出的门票一般使用铜版纸. 2.发票上不得印制商业广告. 3.发票格式及内容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自印发票审批送达市局后,由市局统一编制自印发票的代码、号码和确定发票承印厂家,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征管科(综合科). (三)征管科(综合科)通知市局确定的承印厂家印刷样票;发票承印厂家按照要求印刷样票,经申请单位签字确认后,及时报送样票和《发票印刷成本价报价表》.发票印刷成本价报价表应加盖发票承印厂家公章,方为有效.征管科(综合科)审核确认发票样票、确定发票销售单价,并通知纳税人到发票销售窗口缴纳发票工本费. 发票销售单价按照实际印制成本顺加10%的管理、运输、仓储、损耗等费用,作为向纳税人收取的工本费收费标准.发票销售单价一旦确定,发票将自动入库到我局发票总仓. (四)发票配售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进行,打印发票准购证,并收取工本费,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大厅负责人应对纳税人每次申请自印发票收取的工本费进行确认.每月20日,征管科(综合科)将已收取发票工本费且发票承印厂家已完工的纳税人申请自印情况填报《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统计表》,向市局报送. (五)发票配售完毕后,"成都地税批文管理系统"会自动确认已收妥款项.市局根据系统提示向发票承印厂家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六)承印厂家将按《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印制发票,并将发票送达办税大厅.收到后应在发票承印厂家的送货单上盖公章、经办人员签字.发票承印厂家应将有收货单位有效签章的送货单一联返给征管科(综合科). (七)根据省局发票管理规定,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的发票监制章仍套印"四川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监制". (八)税收管理员、所长、征管科(综合科)负责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同志在"成都地税批文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的同时,应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纸质)上签署意见. 附件:代开发票征税标准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代开发票征税标准 行业 税种 建筑安装业 交通运输业 其他服务业 备注 营业税 3% 3% 5% 城建税 7% 7% 7% 教育费附加 3% 3% 3% 地方教育附加 1% 1% 1% 企业所得税 2% 2.5% 2.5% 无外管证 个人所得税 1.5% 2.5% 2% 印花税 0.3‰ 0.5‰ 财产租赁合同1‰ 技术合同0.3‰ 抄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7日印 打印:卿少芳 校对:综合科 李彬(共印3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