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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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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前70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各高校应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各省(区,市)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区,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七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八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第十九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6件,每人限报一件,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l件.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各省(区,市)选送全国竞赛的作品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每所发起学校可直接报送3件作品(含在6件作品之中)参加全国竞赛.

    第四章 展览,交流,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在终审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让活动;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
    全国组织委员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的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3%,8%,24%和65%.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正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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