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接受)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指南
颁布日期: 2009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 2009年4月1日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1,目的和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帮助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搞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检验的申请配合工作,提高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下简称《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以下简称《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以下简称《定检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制定.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包括首检).是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申请(接受)定期(首检)检验,复检(以下统称检验)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湖北省境内的起重机械使用和施工单位,宜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3,术语
3.1 起重机械: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2定期检验: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TSG Q7015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3.3 首检: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定检规则》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
3.4复检:使用单位针对检验机构定期检验或者首检所提出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包括改造,重大维修)后,由检验机构依据《定检规则》对整改项目以及相关项目进行的检验.
4,实施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
4.1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4.2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1.
5,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周期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3)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6,起重机械基本使用要求
6.1 规章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起重机械规章制度:
(1)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设备管理制度;
(3)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4)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5)定期报检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7)交接班管理制度;
(8)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2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6.3 使用登记
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监察规定》和《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赴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如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赴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6.4 班前检查
起重机械每班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制动器,吊钩及吊钩滑轮组,钢丝绳,滑轮,安全保护装置和电气系统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在使用前排除,并且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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