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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光局为何不落实导游专业制度 以提升国内旅游品质与安全 !」公听会
    会议手册
    主办单位:社团法人台湾消费者协会 社团法人台中市消费者权益促进会
    时间:99 年 10 月 6 日(三)上午 9 时 40 分 地点:联合专业培训中心 台中市北区公园路 182 号 4 楼 04-2202-8663
    「观光局为何不落实导游专业制度 以提升国内旅游品质与安全 !」公听会
    会议议程
    项目 1 (1)受理签到 时间 说明事项
    0910~0940 本议程与资料手册现场备供参考.
    (2)主持人: 0940~0955 1. 本次公听会流程,由主办单位简 台湾消费者协会理 报后,按议题分别发言,预计在 事长陈中全律师致 12:00 前结束会议. 词 2. 发言时间:每位发言者每次发言 (3)主办单位说明公听 0955~1005 3 分钟.为节省时间,相同意见 会进行程序及发言 请不必重复述说. 时间 3. 为利主办单位制作会议纪录,请 发言前先说明事业/机关单位名 称,姓名,职称,并於发言后按 , 议题缴交发言单 当日纪录将以 发言单内容记载为凭(须发言单 . ,请向现场工作人员索取) 2 办理单位议题说明 1005~1020 由主办单位简要说明议题内容规划 背景说明 1020~1200 议题约进行 100 分钟
    3
    请出席人员就议题进 行发言 散会
    4
    1200
    1
    议题说明
    一, 导游≠从业人员≠专人 导游人员:执行接待或引导观光旅客旅游业务而收取报酬之服务人员.( 发展观光条例第 2 条第 12 款) 旅行业从业人员:旅行业雇用之人员;旅行业从业人员应接受交通部观光 局及直辖市观光主管机关举办之专业训练 并应遵守受训人员应行遵守事 ; 项.(旅行业管理规则第 48 条第 1 项及第 51 条规定) 请告诉我们:随团服务的专人是什麼 随团服务专人没有任何资格限制, 什麼人都可以来者不拒吗 「旅行业办理国内旅游,应派遣『专人』随团 服务.」 ,国内旅游消费者同意这样的规定吗 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国内旅 游品质及安全吗 二, 导游只负责接待或引导"来本国观光旅客"之旅游业务吗 请告诉我们: 1. 居住在国外之本国人,返台观光旅游者,有没有包含在内 居住在国内之本国人,为什麼和居住在国外之本国人,不能享有同等待 遇 2. 只有国外,香港,澳门或大陆地区观光旅客才需要导游吗 为何要歧视 国人的国内旅游权益 3. 观光局说: 「鉴於国外,香港,澳门或大陆地区旅客来台,身处异地,对 国内人文环境,风土民情及生活习惯等,相较於国人而言均属陌生,」 所以才需要导游.国人国内旅游,真的对国内旅游地都一清二楚吗 三, 「专人随团服务者」=「旅行业从业人员」=「导游」 请告诉我们道理何在 依据旅行业管理规则第 52 条规定, 「专人随团服务者」 ,可以执行「旅行 业从业人员」的业务,不视同非法经营旅行业.又同管理规则第 29 条规 定, 「办理国内旅游,应派遣专人随团服务.」所以「专人随团服务者」 也可以做导游的工作.
    2
    一,背景说明: 根据国内旅游消费者反应及多方资讯显示,旅游纠纷常起於团体旅游服务 之品质缺陷.其肇因在交通部观光局便宜行事,在旅行业管理规则第 29 条规定 : 「旅行业办理国内旅游,应派遣『专人』随团服务.」依该条文之意旨解释, 所谓「专人」随团服务之人员,不必具有从业人员身分亦无须具有导游证照. 同规则第 52 条第 2 项且以「但依第二十九条规定派遣专人随团服务者,不在此 限.」为不法的「非从业人员」随团服务做有利开脱. 观光局为旅行业者大开方便之门,旅行业者为了节省成本,乐得依照观光 局的规定,随便派「未受专业训练员工」 ,甚至不具从业人员身分之「学生」「 , 团康人员」「司机配偶或女友」随团服务.因此,管理规则之所谓「专人随团 , 服务」 ,已造成国内旅游服务品质低落,旅游消费者权益不保之事实. 主管机关在旅行业管理规则第 29 条规定: 「旅行业办理国内旅游,应派遣 专人随团服务.」不当纵容旅行业者办理国内旅游不必派遣专业「导游」人员 随团服务,破坏政府积极推动观光产业以提升国内旅游品质的立意,更让政府 积极推动的导游人员专业考试及证照制度形同虚设,对於国内旅游消费者的权 益及取得国家考试证照的导游人员的就业权益都欠缺充分保障. 二,办理动机: 按「发展观光条例」第2条第1项第10款规定:「旅行业:指经中央主 管机关核准,为旅客设计安排旅程,食宿,领队人员,导游人员,代购代售交 通客票,代办出国签证手续等有关服务而收取报酬之营利事业.」及第27条 第1项旅行业业务范围,其第3款规定:「招揽或接待观光旅客,并安排旅游 ,食宿及交通.」其第4款规定:「设计旅程,安排导游人员或领队人员.」 此都为旅行业办理国民旅游业务应遵守之规定.准此,旅行业办理国民旅游应 派导游人员随团服务,而非仅派不具特定资格之「专人」服务即可. 台湾消费者协会有鉴於此 曾分别於 98 年 10 月 13 日以台消全字第 9810008 , 号函及 99 年 1 月 5 日以台消全字第 9901002 号函致主管机关,吁请落实旅行业 办理国内旅游应派遣导游人员随团服务,以提升国内旅游品质,保障旅游消费 者之权益 惟交通部光观局 98 年 11 月 4 日观业字第 0980031313 号覆函略谓: 接 . 待或引导国外,香港,澳门或大陆地区观光旅客旅游,始应指派外语或华语导 游人员执行导游业务.而旅行业办理国内旅游,只需派遣专人随团服务.(书函 内容详见附件) 台湾消费者协会认为旅行业管理规则第 29 条规定有歧视国人旅 游权益的嫌疑,也牴触发展观光条例的立法精神,并与主管机关积极管理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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