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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 年第 2 期(总第 10 期)
    中国的森林立法及其文化背景
    常纪文
    [摘 要]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生产, 生活和生态资源.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保 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但是森林保护法律文化的内涵是不断发展的. 这种发展体现在指导思想, 工 作定位,价值目的,治理模式,治理方式,治理范围,参与主体,法律制度,法律机制和治理 效果等方面.本文分新中国建立以前,新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经济体制初建到 1997 年,林 业全面发展时代和生态文明建设时代五个阶段, 对中国森林立法的发展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并 对其发展的文化背景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关键词] 林业 立法 文化背景 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 [作 者] 常纪文(1971 —) ,男,湖北监利人,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
    森林既可为我们提供生产资源,生活资源和活动场所,也可净化大气,涵养水源,调节气候,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类在开发, 利用和保护森林的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这 种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于森林所在地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经济模式.它一旦为法律所调整,就形 成了森林法律关系.森林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与民族的森林文化的演化密不可分.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的森林立法及其文化背景
    (一)古代的森林立法及其文化背景
    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和发展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哲学,如儒家提倡"天人合一"的思想,要 求将天之法则转化为人之准则;道家提出了"道法自然"的思想,要求人道顺应天道,按照自 然法则办事;佛家提出了众生平等的"佛性"思想.这些思想,虽然有不同的主张,但都有一 个惊人的共同点,那就是均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其核心思想.以这个思想为基础的其他社会 文化,如养生之道,风水学等,都无不展现着人与自然的融合关系.体现在立法上,历代统治 者都注重通过立法来或多或少地确认和发展这种社会文化.据《逸周书·大聚解》记载: "禹之 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 "管仲在《管子·五行》中阐发"人与天调,然后天地 之美生"的命题,提出"顺山林,禁民斩木"《管子·五行》 ( )的观点;在《管子·轻重己》中提 出"毋行大火,毋断大木,毋斩大山,毋戳大衍"的观点. 《荀子·王制》说: "圣王之制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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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森林立法及其文化背景·
    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 "公元前 11 世纪西周的《伐崇令》规 定: "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秦朝的《田律》规定:春 天二月,禁止到山林中砍伐树木,禁止堵塞河道;不到夏季,禁止烧草作肥料,禁止采集刚发芽 的植物,禁止捕捉幼兽,幼鸟和捡拾鸟蛋,禁止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元 朝有许多限制在森林中打猎的诏令,至元九年(公元 1272 年)冬十月元世祖发布诏令, "敕自七 月至十一月终听捕猎,余月禁之. "至元二十八年(公元 1291 年)诏令, "严益都,般阳,泰安, 宁海,东平,济宁畋猎之禁,犯者没其家赀之半.〔1〕这些反映朴素但非常科学的生态文化思想 " 的法律规范, 对中国封建社会各阶段的立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但是, 封建社会的环境变迁, 根 据历史记载,变动很大.如自西汉武帝以后,黄河下游平原的原始森林,草地已采伐殆尽,连河 湖滩地也都辟为耕地.加上黄河中游黄土高原的长期过度开发,水土流失加剧,10 世纪以后,河 患日益严重的趋势已不可逆转,整个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流域经济逐渐衰落,以致近代成为中国
    〔2〕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战乱时期,曾经有过三次黄河流域向长江流 灾害频发,经济贫困的地区. 〔3〕移民浪潮的结局是南方森林的破坏和农田的扩张.明清时期, 域大规模移民的浪潮, 人民的生
    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人口数量迅速增长, 使得北部的秦岭, 大巴山, 南方的浙西, 闽西, 赣南,
    〔4〕 湘西等山区大批原始森林被毁.
    从环境科学和环境文化的角度观察, 第一次产业革命以前, 生态问题虽然在局部地区或者部分 流域比较严重, 但全球的生态问题还没有形成, 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也没有达到能全面认识生态规 律和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的程度, 因此, 那时的森林资源保护措施并不是以保护生态功能为第 一目的的, 统治者注重的是森林资源的持续的开发与利用, 只是反对浪费性的开发与利用罢了. 因 此, 那时的森林资源保护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令的性质是功利主义的, 如果说这些立法客观上起
    〔5〕 到了保护生态功能的作用,那么也只能算是功利主义立法行为的附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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