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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执行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明确
    16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业务问题.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
    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关于差旅费扣除问题
    企业参照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标准制定并实际支付的出差人员差旅费,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3、关于有关费用项目扣除计算基数问题
    实行销售费用核定扣除的企业,可按实际发给销售员费用中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金额作为参与计算职工福利
    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4、关于补充保险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标准前,暂分别按照工资总额4%和6%的标
    准以内在税前据实扣除.
    5、关于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余额征税问题
    2008年或以后年度企业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允许处理的坏账损失,先用以前年度税前提取的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处理.
    剩余部分损失再进损益处理.
    6、关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问题
    企业当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法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
    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不得在当期
    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该项成本费用支出有效凭证的,应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关于企业职工通讯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关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开办费发生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摊销期限为3年;修理支出超过取得时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30%以上但不足50%,且修理支出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作为"其他长期待摊
    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3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结合企业情况确
    定.
    9、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把握问题
    计算从业人数时,不包括本企业下岗职工、内部退养职工和退休职工.
    10、关于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征税问题
    应付规费超过3年以上,其它应付款项超过5年以上仍未支付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
    付时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对上述应并入所得额征税的其它应付款项金额较大,2008年一个年度内并入所得征税确有困难的,最多可分三个年
    度均匀并入各年度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情况确定.
    11、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问题
    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规定执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企业,计算基期抵免企业所得税基数时,可按与报告期
    适用的相同税率进行重新计算.
    12、关于企业无偿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无偿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修理费(机动车燃油费),应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并经主管地税机关
    审核确属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含折旧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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