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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汇总目录
1.关于印发依法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124号)
发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05.04.18 实施日期:2005.06.01
(京发改〔2005〕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依法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招标方案核准制度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有关规定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手续,并且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投标活动。
(二)项目建设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可以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将拟先行开展招标的方案及理由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属于法律规定强制公开招标范围的项目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确实具有符合《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第2号令)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2003年第3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邀请招标的,应当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其中市级重点项目与国家重点项目,分别报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四)市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基本建设手续时,应当依法审查项目招投标情况,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不招标或者擅自邀请招标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90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调查处理,或者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五)政府给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原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书》及有关招标情况的书面材料;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审查项目招投标情况,对于未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不予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原来没有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依法核准招标方案。
二、严格执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选择一家国家或者本市的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同时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或自助发布的方式,直接将招标公告传送《投资北京》网站。
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时,应当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情况,发现未依法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查处。
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当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信息的次日起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将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传送至《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也可以通过自助发布的方式直接登录《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
公示期内,若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若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受理单位应当通知招标人暂缓确定中标人,并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后无法证实违法行为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政府投资项目机电产品采购采用国际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公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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